(2015)广民三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雨研与沈小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研,沈小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曾树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173号原告王雨研,学生。法定代理人王重庆,打工。委托代理人颜金研,职工。被告沈小敏,驾驶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法定代表人裴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宝,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树华,驾驶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中山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晓青,该公司员工。原告王雨研诉被告沈小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曾树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罡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颜金研,被告沈小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华宝,曾树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晓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雨研诉称,2015年1月9日,被告沈小敏驾驶赣闽D×××××号轿车,途经广丰区五都镇广场路段时,碰撞到行人王雨研(刚从赣E×××××号客车下车,该车由被告曾树华驾驶),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丰区交警大队认定,由被告沈小敏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王雨研与被告曾树华合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广丰县华山医院治疗26天,花了医疗费23,361.61元。原告经评定,为十级伤残。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计64,555.6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沈小敏辩称,一是其车辆参加了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其已支付1万元,应当依法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交强险应当由两家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后续治疗费建议6000元,护理费同意3712元,交通费260元。被告曾树华辩称,一是其车辆参加了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其它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交强险应当由两家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后续治疗费建议6000元,护理费同意3712元,交通费26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9日,被告沈小敏驾驶赣闽D×××××号轿车,途经广丰区五都镇广场路段时,碰撞到行人王雨研(刚从赣E×××××号客车下车,该车由被告曾树华驾驶),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丰区交警大队认定,由被告沈小敏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王雨研与被告曾树华合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广丰县华山医院治疗26天,花了医疗费23,361.61元。原告经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沈小敏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限额50万元。被告曾树华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证据证明。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告沈小敏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王雨研与被告曾树华合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予以采信。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23,361.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营养费520元,护理费7920元,交通费400元,伤残赔偿金20,234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63,255.61元。上述赔偿款由两家保险公司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51,554元(各承担25,777元),项目:医疗费用限额2万元,护理费7920元,交通费400元,伤残赔偿金20,234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余款11701.61元,由被告沈小敏赔偿50%,即5850.80元,由被告曾树华赔偿25%,即2925.40元,由原告自负25%,即2925.41元。在被告沈小敏应当承担部分中,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在三者险中赔偿2865元,在曾树华应当承担的部分中,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中心支公司在三者险中赔偿1432.50元。三者险计算方法:医疗费医部分18,6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营养费52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合计25,730元,扣除交强险2万元。为5730元,再乘责任比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雨研经济损失共计63,255.61元,由被告沈小敏赔偿2985.80元(已支付1万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赔偿28,642元,由曾树华赔偿1492.9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赔偿27,209.50元,由原告自负2925.41元;二、驳回原告王雨研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被告沈小敏负担500元,由曾树华负担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罡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丽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