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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执字第1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郑汉鑫与郑楚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汉鑫,郑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执字第129-01号申请执行人:郑汉鑫,男,汉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汕头市潮阳区人,住潮阳区。被执行人:郑楚娟,女,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郑汉鑫与郑楚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汕阳法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郑汉鑫有探望儿子郑铭鸿的权利,每月探望一次,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被执行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楚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楚娟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给予申请执行人郑汉鑫探望儿子郑铭鸿提供协助,但被执行人郑楚娟提出儿子郑铭鸿暂不愿意与其父亲郑汉鑫见面,为有利于儿子成长,待做通儿子的思想工作后再安排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让郑汉鑫探望,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汉鑫目前探望儿子郑铭鸿尚不适宜,申请执行人表示待儿子同意与其见面后再探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阳法执字第1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翁桂裕审判员  李绪华审判员  姚松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