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四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燕华飞、陈静与商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华飞,陈静,商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四初字第44号原告:燕华飞。原告:陈静。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聂士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云。委托代理人:李祥杰,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燕华飞、陈静与被告商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华飞、陈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聂士善,被告商云的委托代理人李祥杰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的审理中,原告燕华飞、陈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华飞、陈静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华飞、陈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原告燕华飞、陈静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王继印人民陪审员 周绍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邢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