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清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阿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阿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清民初字第57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阿某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喜德县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阿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11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草率确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6月13日到永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6月16日按照本地习俗举行婚礼仪式,婚礼当夜被告离家出走,随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今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双方��记结婚十分草率,没有感情基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6月13日到永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6月16日按照本地习俗举行婚礼仪式,婚礼当夜被告离家出走,至今被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原件1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永昌县朱王堡镇梅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特别是2011年6月13日到永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6月16日按照本地习俗举行婚礼仪式,婚礼当夜被告阿某某某离家出走,至今已达4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阿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忠人民陪审员 朱安英人民陪审员 李玉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