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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徐子良与余渭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良,余渭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徐子良。委托代理人:傅代宝。被告:余渭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田军。原告徐子良与被告余渭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子良及委托代理人傅代宝、被告余渭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光财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1月9日18时50分,徐子良骑一辆电动自行车,行驶至205国道1722公里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九龙花园路段时,与余渭福停于上述路段路边的车牌号为皖20/512**的变形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徐子良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渭福负事故次要责任,徐子良负事故主要责任。三、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余渭福驾驶的皖20/512**的变形拖拉机在阳光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四、原告各项损失:1、医药费:10724.45元(含非医保用药1072.4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11天×30元/天=330元。3、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1800元。营养期限有鉴定意见为据。4、护理费:5240元,住院期间11天×120元/天=1320元,非住院期间49天×80元/天=3920元。护理期限有鉴定意见为据。5、误工费:10980元,90天×122元/天=10980元。根据原告伤情酌定。6、交通费:200元。结合原告就诊往返情况酌定。7、伤残赔偿金:38746元,19373元/年×20年×10%。8、精神抚慰金:5000元。9、财产损失:1970元。有事故认定、修理票据及施救费发票予以证明。10、鉴定费:2040元。合计77030.45元。五、徐子良的诉讼请求:1、被告余渭福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8990.45元(含被告已垫付医药费及财产损失);2、被告阳光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余渭福答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认定无异议,其已垫付原告的医药费及财产损失计12694.45元。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赔,不足部分由其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阳光财险辩称:对事故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裁判结果按上述案件确定的事实,原告徐子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77030.45元,由被告阳光财险在交强险内承担72136元。由被告余渭福承担原告其余损失4894.45元的30%即1468.3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徐子良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合计人民币72136元。二、被告余渭福赔偿原告徐子良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其他损失1468.34元。上述两项赔偿款,扣除被告余渭福已垫付原告损失12694.45元外,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728.50元,由原告徐子良负担510元,由被告余渭福负担218.5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小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金燕附:1、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2、请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款项汇入本院指定帐号,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案号。户名:开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工行衢州开化支行营业部开户帐号:1209290129000218615。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