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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863号原告段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朱建海人民陪审员  刘红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