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柏民一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188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和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和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