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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日照医药集团公司与山东特利尔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医药集团公司,山东特利尔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320号原告日照医药集团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晓,男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特利尔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医药集团公司与被告山东特利尔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医药集团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医药集团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医药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日照医药集团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