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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706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罗渊,富顺县源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某某,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院决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