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名山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雅安市双龙建筑机具租赁公司诉被告雅安市江德劳务建筑工程公司、雅安市恒通林业科技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双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雅安市江德劳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恒通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576号原告雅安市双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法定代表人罗明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雅安市江德劳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杜守达。被告雅安市恒通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孔坪乡。法定代表人刘秀容。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双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雅安市江德劳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恒通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市双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3元,减半收取为1132元,由原告雅安市双龙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潇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唐双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