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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茂先与谢开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茂先,谢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昌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王茂先,男,1942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开明,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昌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开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开明有存款,但被执行人谢开明在执行过程中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开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存款2442.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6月9日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泰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韩建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