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四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天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县四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天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四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天池,男,1980年1月2日生,汉族,油田工人,现住松原市前郭县。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四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天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164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马天池于2014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四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000元,并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164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吉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