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826号原告邓某某,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某某,女,1989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柳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