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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826号原告邓某某,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某某,女,1989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柳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