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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846号原告: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袁科,南充市高坪区东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9月23日在南充市高坪区喻家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10月12日生育一子唐甲,2007年10月13日生育一子唐乙。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性格不合,被告没有尽到妻子和母亲的责任。2011年正月分居至今。现诉请法院判决离婚、两个儿子各抚养一个。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9月23日在南充市高坪区喻家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10月12日生育一子唐甲,2007年10月13日生育一子唐乙。婚初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合,生活观念各异,导致夫妻关系失和。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信息、高坪区喻家乡鲁家堰村村委会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后因性格不合,双方产生矛盾。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如果给予对方足够的时间,认真思考婚姻与家庭关系,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志人民陪审员  鲁晓慧人民陪审员  邱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