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牛双喜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双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17号原告牛双喜,农民。(被告苗玉太,男,1951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孙陶镇孙陶集村。已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双喜诉被告苗玉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告苗玉太于2015年2月20日因病去世,因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人即被告苗玉太已死亡,本案已没有适格被告。原告的起诉不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双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7元,退还给原告牛双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成 举代理审判员 王 军 委代理审判员 郭 丽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