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时守中与丁前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守中,丁前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569号原告时守中。被告丁前保。原告时守中诉被告丁前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时守中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守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前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守中诉称:2013年8月26日,被告丁前保向原告时守中借款40000元,口头承诺月息二分。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拒不还款。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诉讼中,原告时守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丁前保给付原告时守中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被告丁前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6日,被告丁前保向原告时守中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时守中现金肆万元整。¥40000。利息贰分结算。2013.8.26号丁前保”。借款后,原告索要无果,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原告时守中凭被告丁前保出具的借条主张本金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约定月利率2%,本院予以支持,但不应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前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时守中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若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按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时守中负担125元,由被告丁前保负担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莫一乐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