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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夏洪玉与曲秀双、曲秀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洪玉,曲秀双,曲秀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夏洪玉,女,1963年2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现下落不明。被告曲秀双,男,45岁,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曲秀义,男,43岁,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原告夏洪玉与被告曲秀双、曲秀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无法联系,该案无法送达、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