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嘉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宏利达锂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1326号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805室。法定代表人许明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波,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段超,公司法务。被告江苏恒嘉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荣文。被告江苏宏利达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朝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被告王洪。被告徐荣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恒嘉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宏利达锂业有限公司、王洪、徐荣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剩余租金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恒嘉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宏利达锂业有限公司、王洪、徐荣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7元,共计人民币237元,由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戴苏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