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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洋与杨启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杨启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刘洋,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被告杨启源,男,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诉被告杨启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87.5元由原告刘洋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臧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