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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750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其提出撤诉的行为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郭玉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大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