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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单丽、刘中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单丽,刘中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滨海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案号(2015)滨执字第00217号裁判结果决定过程合议庭意见裁判方式裁判文书页数印刷份数决定印刷份数人签名①拟稿人②核稿人③签发人④校对人(1)(2)⑤印刷人⑥装订人⑦监印人备注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富康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单丽,居民。被执行人刘中宁,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单丽、刘中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滨海县东坎镇新时代乐园10-304的房屋进行查封,处置比较困难,被执行人单丽现下落不��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刘中宁患病已成植物人,无任何履行能力,其他无可供执行之财产。因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商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时,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