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与杨全、屈连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13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光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全,被执行人屈连才。被执行人侍成刚。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全、屈连才、侍成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固法民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法民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永生审 判 员 沈 非审 判 员 龚光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志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