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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君与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君,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杨君,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朝阳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会宁路263号。法定代表人姜晖,职务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受理了杨君申请执行哈尔滨市阿城区林业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1,267.00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中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张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