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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高垒与刘玉慧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垒,刘玉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608号申请执行人:高垒,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刘玉慧,女,1990年4月21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此案,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