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山东永正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山东华翼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永正不锈钢有限公司,山东华翼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永正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张新兵,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张新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审判长 崔树国审判员 宋玉军审判员 周新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