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姜发诉赵赫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发,赵赫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姜发,50岁,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赵赫奇,28岁,住双辽市。姜发诉赵赫奇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作出的(2013)双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赵赫奇偿还申请执行人姜发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2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闫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