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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讲仁、陈小香、陈超与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星红村花坪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讲仁,陈小香,陈超,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星红村花坪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陈讲仁,男,1968年6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陈小香,女,1972年10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陈超,男,1999年6月18日生。系申请执行人陈讲仁、陈小香之子。法定代理人陈讲仁,男,1968年6月19日生。系申请执行人陈超之父。法定代理人陈小香,女,1972年10月11日生,。系申请执行人陈超之母。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星红村花坪组。法定代表人陈林华,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5)资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星红村花坪组在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星红村村民委员会的组集体土地补偿款6809.4元,或者扣划、提取该款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治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