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697号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7-702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乌兰托雅,员工。被告邓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