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国云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云,黄兴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黄国云,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黄兴隆,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子安,系公司总经理。住址: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5号。原告黄国云、黄兴隆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原告黄国云、黄兴隆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云、黄兴隆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云、黄兴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64元,减半收取1282元,由原告黄国云、黄兴隆负担。审 判 员 罗齐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申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