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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民二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邓国和与陈兆华、钱远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兆华,邓国和,钱远泽,陈佳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二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兆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国和。委托代理人陈光信,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远泽。委托代理人吴良金,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佳栋。上诉人陈兆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3)玉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3)玉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钟 凌审 判 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余林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