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民二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邓国和与陈兆华、钱远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兆华,邓国和,钱远泽,陈佳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民二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兆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国和。委托代理人陈光信,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远泽。委托代理人吴良金,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佳栋。上诉人陈兆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3)玉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3)玉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钟 凌审 判 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余林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