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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袁进涛申请韩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进涛,韩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袁进涛。被执行人:韩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韩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韩鹏于2015年5月12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韩鹏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鹏在铁岭X支行X账户存款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