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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正基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科锐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正基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科锐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795号原告:深圳市正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车公庙工业区206栋4楼402房,组织机构代码73417772-9。法定代表人:张先银。委托代理人:辛然,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晶晶,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科锐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石塘村邦盛3路,组织机构代码55441366-7。法定代表人:李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正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科锐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正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科锐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正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科锐达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正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深圳市正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