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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行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宁夏农垦连湖原种场与青铜峡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案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请 再 审 通 知 书(2015)吴行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宁夏农垦连湖原种场:宁夏农垦连湖原种场因与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及原审第三人青铜峡市玉泉园艺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5)吴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夏农垦连湖原种场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宁夏农垦连湖原种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