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三海与潘外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海,潘外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454号原告刘三海,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潘外均(又名潘外军),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刘三海诉被告潘外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依被告潘外均申请于2015年4月27日通知刘成亮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因其下落不明,至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权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