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杨涛涛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涛涛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2400号罪犯杨涛涛,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涛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刑期止日为2016年11月28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对罪犯杨涛涛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未成年犯管教所报称,罪犯杨涛涛在服刑改造期间,4次被评为所级改造积极分子,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获季度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后在审理期间发现该犯有在狱内私藏违禁品及从事严重违纪行为的事实,因此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变更为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涛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2年7月、12月、2014年3月、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12月获记奖励1次,2012年3月获表扬奖励1次,2013年10月、2014年1月、4月、7月、10月、2015年3月获季度表扬奖励6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罪犯杨涛涛于2015年1月缴罚金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涛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虽有悔改表现,但是在改造中存在严重违纪现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涛涛予以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张 亚 豪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