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董加功与李玉涛、钱兴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加功,李玉涛,钱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董加功,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翟家庄村。被执行人李玉涛,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教体办教师。被执行人钱兴安,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沂源县西里镇教体办教师。本院在执行(2013)源执字第526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源执字第526号案件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