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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启辉诉贺忠祥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辉,贺忠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207号原告王启辉,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茅栗镇金山村坪上组37号。身份证号码:522121197809301629。被告贺忠祥,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茅栗镇金山村五龙组48号。身份证号码:522121197904191616。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辉诉被告贺忠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启辉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启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冉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