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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立友与齐连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197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友,农民。被执行人齐连祥,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立友与被执行人齐连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7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2465元,执行费38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连祥缴纳执行费387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助理审判员  陈 寅助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