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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邵席伟与邵席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邵席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700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国平。委托代理人:蒋汝彪。被告:邵席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田家乐。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邵席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石伟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方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