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调确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立清和长沙明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确认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5)雨调确字第00032号申请人黄立清,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军山铺镇南安村烂泥冲组**号。委托代理人李瑜丹,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长沙明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239号紫台名苑6栋302房。法定代表人孙志军,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黄立清和长沙明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隆改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立清和长沙明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9日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长沙明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黄立清各项损失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22500元),该款项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二、支付方式:1、长沙明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7月8日之前支付给黄立清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元);2、长沙明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支付给黄立清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元)。三、长沙明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赔偿款支付到位后,此次纠纷就此终结。黄立清不得再就此事向长沙明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孙志军、陈锦毅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四、其他无争议;五、本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隆改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启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