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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凤月、吴桂玲等与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白塔岭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月,吴桂玲,董凤滨,张华亮,米有珍,张凤燕,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白塔岭街道办事处,秦皇岛市世纪海洋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海行初字第52号原告陈凤月。原告吴桂玲。原告董凤滨。原告张华亮。原告米有珍。原告张凤燕。委托代理人孙贵生。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白塔岭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磊,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庆萍。委托代理人俞春理。第三人秦皇岛市世纪海洋花园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志华,主任。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世纪海洋花园小区。委托代理人于淼。原告陈凤月、董凤斌、张华亮、米有珍、吴桂玲、张凤燕诉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白塔岭街道办事处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后,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凤月、董凤斌、张华亮、米有珍、吴桂玲,张凤燕委托代理人孙贵生,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庆萍、俞春理,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于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白塔岭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5月20对秦皇岛市世纪海洋花园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并出具刻章证明信。原告陈凤月等六人诉称,被告明知世纪海洋花园小区筹备组做法不符合法定程序,未经绝大多数业主同意,仅凭筹备组发放的141张选票的投票结果,就进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没履行政府主管部门的基本监督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业主行使对私有物权共同管理的合法权利,致全体业主无法按法定流程进行合法业委会的筹备工作,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请法院撤销被告对世纪海洋花园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如下:证1、照片二张;证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公告一张;证3、首届世纪海洋花园业主委员候选人名单一份;证4、筹备组公告一份;证5、情况说明书一份;证6、首届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公告一份;证7、世纪海洋花园业委会拖欠世纪星物业公司物业费情况说明一份;证8、开发区动力公司通知二份;证9、世纪海洋花园社居委会区情况说明一份;证10、业主联名册一份;证11、证人证言二份;证12、证人王某当庭证言一份;证13、证人李某均当庭证言一份。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白塔岭街道办事处辩称,1、答辩人具有对业委会进行备案的职责;2、答辩人的备案行为不对六原告产生实体权利的影响,备案行为不是可诉的行为;3、答辩人对业委会的备案行为合法;4、六原告对业委会成员或业委会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1、世纪海洋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一份;证2、世纪海洋花园小区业主大会成立筹备情况报告一份;证3、世纪海洋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一份;证4、世纪海洋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份;证5、管理规约一份;证6、世纪海洋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一份;证7、世纪海洋花园小区业主委员资料一份;证8、世纪海洋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主任、副主任选票九张;证9、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通知的照片一张;证10、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公示的照片一张;证11、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调整公告的照片一张;证12、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的照片一张;证13、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照片一张;证14、首届业主大会记票现场照片一张;证15、祝贺首届业主大会召开条幅的照片一张;证16、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公告的照片一张;证17、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投票现场照片二张;证18、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公示的照片一张;证19、业主委员会刻章存根一张。第三人秦皇岛市世纪海洋花园业主委员会述称,同意被告人的答辩意见。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出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6,、9-13,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15、16-19,上述证据材料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认定为本案的诉讼证据。原、被告及第三人与上述证据相一致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采信,一并认定为本案的诉讼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7、8不具有关联性性,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6不具有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凤月等六原告均系秦皇岛市世纪海洋花园小区业主,秦皇岛市世纪海洋花园小区可居住户数为2042户,业主约为1975人。2013年5月5日,秦皇岛市世纪海洋花园业主大会在筹备组的招集下召开。会上发放选票141张,有效票139张,选举产生张志华、王永恒、张玉娟、焦黎丽、张亚祥、聂景游、杨晓光、朱玉萍、杨佃杰九人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会上未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同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张志华为主任,王永恒、张玉娟为副主任。其中部分参与投票人员非业主、亦非业主代表。第三人秦皇岛市世纪海洋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5月14日向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白塔岭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登记,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白塔岭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5月20对秦皇岛市世纪海洋花园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并出具刻章证明信。本院认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二条均规定:业主大会应当有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2013年5月5日召开的第一次全体业主大会,参加大会的业主人数超过了半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规定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指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2013年5月5日召开的第一次全体业主大会对上述二项内容进行了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白塔岭街道办事处,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将成立时存在重大缺陷和违规的秦皇岛市世纪海洋花园业主委员会予以登记备案,其登记备案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故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白塔岭街道办事处对秦皇岛市世纪海洋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登记。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友泽人民陪审员  高国秋人民陪审员  程 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丛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