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吕其信与袁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其信,袁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21号原告吕其信,男,汉族,农民。被告袁文峰,男,汉族,市民。原告吕其信诉被告袁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立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其信、被告袁文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其信诉称,被告袁文峰于2014年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360000元,写有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4月1日付清,现已过还款期。原告多次追款,被告拒付。现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60000元。被告辩称,我借原告的款中的11万元的借条包含5万元的条子,我还了3万元,余28万未还。这款我会还原告的。原告提供被告于2014年10月1号书写的借条一张。被告袁文峰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要求证人雷X、吕X出庭作证,证明被告袁文峰开始写的是三张借条子即一张5万元条子,一张11万元条子,一张19万元条子,其中计1万元利息,于2014年10月1日汇总成一张36万元的借条。被告袁文峰未提供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被告袁文峰因买车借原告吕其信的款,2014年10月1日被告袁文峰将其借原告吕其信的三笔款即5万元、11万元、19万元,加上1万元利息汇总36万元,并写一借条,约定于2015年4月1日付清,到期后,该款被告袁文峰一直未还,原告吕其信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袁文峰借原告吕其信的款36万元有借条为据,足以证实。被告辩称欠条中11万的款包含5万元的借条,及已还3万元,因未提交证据,不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文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借原告的款3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袁文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孝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