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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建恒与王俊东、王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恒,王俊东,王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张建恒,农民。被告王俊东,农民。被告王路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恒诉被告王俊东、王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恒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恒撤回起诉。诉讼费406元,由原告张建恒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