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建恒与王俊东、王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恒,王俊东,王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张建恒,农民。被告王俊东,农民。被告王路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恒诉被告王俊东、王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恒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恒撤回起诉。诉讼费406元,由原告张建恒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