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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耿梅、耿爱、耿三女、耿宏与谢亚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梅,耿爱,耿三,耿宏,谢亚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151号原告耿梅,女,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现住右玉县新城镇。原告耿爱,女,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现住右玉县新城镇。原告耿三女,女,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现住右玉县新城镇。原告耿宏,女,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现住右玉县新城镇。被告谢亚东,男,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现住右玉县新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梅、耿爱、耿三女、耿宏诉被告谢亚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梅、耿爱、耿三女、耿宏于二○一五年七月十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梅、耿爱、耿三女、耿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耿梅、耿爱、耿三女、耿宏负担。(此页无正文内容)审判员  贺学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