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耿梅、耿爱、耿三女、耿宏与谢亚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梅,耿爱,耿三,耿宏,谢亚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151号原告耿梅,女,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现住右玉县新城镇。原告耿爱,女,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现住右玉县新城镇。原告耿三女,女,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现住右玉县新城镇。原告耿宏,女,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现住右玉县新城镇。被告谢亚东,男,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现住右玉县新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梅、耿爱、耿三女、耿宏诉被告谢亚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梅、耿爱、耿三女、耿宏于二○一五年七月十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梅、耿爱、耿三女、耿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耿梅、耿爱、耿三女、耿宏负担。(此页无正文内容)审判员 贺学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