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戴铁良、胡长荣、史连军、赵维才、关亚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戴铁良,胡长荣,史连军,赵维才,关亚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022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辽中镇政府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兴,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长滩信用社副职工,住址辽中县陵园巷3108号。被告戴铁良,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铁西区。被告胡长荣,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铁西区。被告史连军,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铁西区。被告赵维才,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铁西区。被告关亚兰,女,1951年1月1日出生,满族,住址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戴铁良、胡长荣、史连军、赵维才、关亚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本院实际收取),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铁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