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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4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冉和华与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和华,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924号原告冉和华(重庆市万盛区腾宇机电设备经销部业主,个体工商户),女,195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唐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法定代表人马小青。本院在审理冉和华诉江西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和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和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收,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审判员 万 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