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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04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东(自报),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遂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遂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5)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7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王东喝酒后,驾驶粤S.XXX**小汽车搭载被害人宋某某、侯某某、董某某(男,殁年45岁),行驶至东莞市虎门镇沙太路德隆围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粤W.XXX**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客董某某以及对方乘客蔡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宋某某等人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东被送医院治疗,后公安民警在医院将王东抓获归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等人不负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东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91.31mg/100ml,其驾驶的粤S.XXX**吉利牌小轿车事发时行驶速度大于86km/h。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董某某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宋某某、侯某某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目前已达轻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陈某某、侯某某、宋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蔡某甲、李某某、白某某、李某甲、蔚某某、张某甲、董某甲、郭某某、梁某甲、谢某甲的证言,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证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王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三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东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没有提出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王东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至二人死亡三人轻伤,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王东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王东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王东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综上,视被告人王东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代勇军审判员  邹溪海��民陪审员李海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 亮第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