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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甲诉被告李某某、房春朋、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李某某,房春朋,张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1215号原告任某甲,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任某乙(系任某甲之子),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房春朋,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诉被告李某某、房春朋、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任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龙 华审 判 员  王 薇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徐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