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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执字第03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兴化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朱为清、沈广霞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化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朱为清,沈广霞,王学典,朱正权,朱金军,薛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0334-3号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金富商业街7号楼7213号。法定代表人罗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冀平,兴化市楚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为清。被执行人沈广霞。被执行人王学典。被执行人朱正权。被执行人朱金军。被执行人薛永洪。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为清、沈广霞、王学典、朱正权、朱金军、薛永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兴商初字第05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朱为清、沈广霞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82232.04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012.5元,被执行人王学典、朱正权、朱金军、薛永洪对上述182232.04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机动车管理部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朱金军银行存款33600元,交纳本院申请执行费273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30870元;被执行人朱为清自动履行31000元,被执行人朱金军自动履行17000元;余款冻结被执行人朱金军工资帐户及被执行人王学典、朱正权住房公积金账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8000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600元,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帐户及公积金帐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除上述财产外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兴商初字第0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卞文斌执行员  陈德平执行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