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郭斌。被执行人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代表人李荣贵。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市民二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西藏东鑫建设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位于宝鸡市经二路160号4926.5㎡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宝市国用(2007)第32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解小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源:百度搜索“”